各级应急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二级自然灾害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应急机构和主要人员;基层各单位救援队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随时待命或组织集体训练,接到救援命令后,救援物资和救援设备立即装入运输车辆,救援队伍在10分钟内集结出发。
(三)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掌握了解情况,值班人员将一级自然灾害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应急机构和同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基层各单位救援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重要地段死看死守;救援队伍应做好一切准备,运输车辆、交通工具处于优良状态,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装入运输车辆内,接到救援命令后,3至5分钟集结出发。
7 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助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设立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依据灾害等级依次设定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7.2 Ⅰ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7.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7.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是全市最高级别响应,市、县、乡、村四级上下联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展开救灾工作。
7.2.3.1 应急救助组织指挥
(1)灾害发生后,市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前,县、乡、村三级应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
(2)市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视灾情严重程度,及时向省民政厅直至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救灾需要和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一级响应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7.2.3.2 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
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 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3)宣传报道组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下,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要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2.3.3 抢险救灾
(1)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抢险救灾队伍联运机制,发挥各级抢险救灾队伍作用,实现有序高效的救援,确保伤员和被困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救。
(2)乡、村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进行的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社会志愿者和村民队伍及医疗队伍的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3)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市现场救灾工作组下达指令,确定县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