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1.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5.3.1.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5.3.1.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丹东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丹东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丹东市民政部门上报,丹东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丹东市民政部门报告。丹东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统一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6 预警响应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气象、地质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自然灾害的其他因素的发生状态,预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等级,在自然灾害预警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起到宣传和加强防范作用。同时,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响应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等级分为一至四级,用颜色表示由高到低为红、橙、黄、蓝,其中一级、二级为高危险预警等级。
应急指挥部围绕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6.2 预警响应程序
1.由市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交通局、经委等部门负责对气象、地质的监测、收集与预报,并上报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评估预警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等级预警响应。
6.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警报以后,各级应急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按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安排进行,坚持应急指挥部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各单位救援自愿者队伍上岗到位;在接到救灾命令后迅速行动。
(二)橙色预警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