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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工作目标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应急指挥部组成

  3.2 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3.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灾情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 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7.2 Ⅰ级响应

  7.3 Ⅱ级响应

  7.4 Ⅲ级响应

  7.5 Ⅳ级响应

  7.6 其他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则

  10 附录

  10.1 各种规范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19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所需动用的资源和受灾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丹东市自然灾害的预防、预报、查灾、报灾、应急响应、救助、应急终止及恢复重建工作。

  1.3.2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均包含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中,并与本预案衔接,为本预案的下级延伸。

  1.3.3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规范性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和义务。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1.3.4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1.4 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抢险救灾,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确保社会稳定。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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