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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建设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的意见

  (二)完善法规、规章体系。

  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制订或修订,完善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完善旅游用地政策,加强旅游产业用地保障。将高端旅游企业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优先保障经认定的高端旅游企业和大型生态景区企业的用地需求。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安排旅游设施的,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位于大鹏半岛的应符合《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有关规划。

  2.完善旅游业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对酒店、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的用电、用水,逐步实现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费(旅游企业内的特种用水单位不适用此政策)。积极协调和逐步减免对旅游企业的卫生检疫、海域使用金。

  3.加强对酒店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推进酒店业合理布局、供求平衡。适度控制福田、罗湖、南山新建高星级酒店,促进其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积极推动特区外高星级酒店的建设,完善全市酒店业的合理布局;对特区外新建四星以上的高端酒店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制定;鼓励发展功能化、特色化、连锁化酒店,尤其是滨海、山地休闲度假型酒店。四星标准以上酒店项目以及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充分听取文体旅游部门意见。

  4.进一步改善旅游交通环境。鼓励酒店、景区、景点、旅行社选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情况及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专业包车客运企业;进一步改善和配置景区、景点公交车线路,加快旅游景区人流密集区域的公交网络建设;福田、深圳湾口岸以及新规划口岸的监管区域外设置专门的旅游车停靠站,允许我市县际包车客运车辆及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市际、省际包车客运车辆临时停靠,方便接送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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