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域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领域是:
(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以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
(四)现代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主要工业产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丹东市确定的产业集群项目;
(六)旅游、商贸物流、金融、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
(九)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四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按季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储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