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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干部学习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学历进修、自选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自主学习、在线学习。

  第十三条 加强干部学习引导和学习阵地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每年定期发布干部学习指引,编印干部学习通讯和学习年报,建设干部学习网络,构建多层次、跨部门、跨单位的干部学习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学习动态管理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干部学习指标体系,定期收集、通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干部学习日”制度,健全完善内部学习制度,制定系统的干部学习计划,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保障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确保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8天,其他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干部学习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并作为干部考察、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确保每年有所增加,切实为干部学习促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建立促进干部学习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干部学习规划和工作计划;整合优化院校培训机构体系等各种干部学习资源;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及干部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理论学习、宣讲、培训、宣传工作,对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进行部署、检查、指导,加强对干部学习的舆论宣传与引导。

  第二十一条 党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学科优势,为干部学习提供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的咨询与辅导;对干部学习动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干部学习经验交流与研讨;对干部学习情况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适时修订干部学习任务、学习评价和学习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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