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干部学习方式主要包括参加组织调训、自选培训、单位自主学习、在线学习、学历进修、调查研究、业余自学等,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干部学习方式,充分调动干部学习积极性,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党校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科学把握和改进党校教育,着力抓好忠诚教育、尽职尽责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使党校教育适应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党的干部教育要求和党的理论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党的中心任务的落实、干部素质能力的提高和理论实践创新。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按要求履行好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第八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队伍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及准入淘汰机制,促进师资队伍加快知识更新、提高教学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教学工作队伍。
第九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干部教育培训需求,按照实用性、针对性、创新性的原则,开发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教材,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第十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并通过开设“干部讲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激发干部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一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创新干部学习的考核和效果评估办法,通过考勤、考试、撰写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及调研报告、实地操作等多种形式,严格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并如实登记备案,确保学习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