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15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转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名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类别、经营性质、特殊医疗项目、医疗美容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校验。对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注销;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不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