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府办[2009]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开始,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协同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不断完善队伍的学习、培训、演练、管理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建设原则
(一)整合资源,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队伍资源,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队伍的建设,先急后缓。应急队伍的规模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把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建设的社会化程度。
三、适用范围和队伍分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意见。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居)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