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引导产业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零收费”试点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零收费”实施范围
对在江门市范围内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下称园区,包括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江门新会经济开发区、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实行“零收费”试点,将省级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在新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零收费”范围,实现对企业“零收费”。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娱乐性、商贸等项目不纳入“零收费”范围。市本级部门(单位)收取的纳入“零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52项)详见附件1。
二、“零收费”实施方式
实施“零收费”原则上以直接减免和园区代缴方式进行,其中: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中央、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上级政策明确不能减免的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0%后,余下50%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缴纳。省级产业转移园同时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附件2)。
三、“零收费”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