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动区域物流合作
以《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我市与香港签署《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合作备忘录》为契机,发挥江门市物流行业协会作用,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推动我市与珠三角物流业发达城市和香港、澳门及国内物流先进地区的区域物流合作,发挥我市珠三角西部大物流中转区的区位优势和衔接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通道的优势,主动承接广佛、港澳等制造业发达地区的物流资源,引进重大物流项目,进一步推动我市珠三角西部区域性物流中心的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现代物流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在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物流业的规划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营造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区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二)政策引导。
1.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市经贸局要通过研究我市现代物流业外部环境和发展趋势,围绕强化重大基础设施支撑、完善产业配套政策等方面,明确物流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优化物流业空间布局方案和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措施建议。以指导我市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振兴规划》,响应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珠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要求,支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建设。
2.资金扶持。对符合本工作意见规定的发展重点的范围和对象的企业,按照《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规定,审核通过后给予资金扶持。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公共平台、物流重点项目、专业批发市场信息化交易系统建设等。
3.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1)营业税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征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用地政策。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75号)的规定,对列入省规划并由省立项,以及由我市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给予用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