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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4、已建成但未办理工程质量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在处置问题楼盘办的指导协调下,由处置责任主体组织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同)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对于无任何工程技术资料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未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由各职能部门尽其所能提供协助、配合,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办理房地产登记所需要的项目资料,向市房管局提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市房管局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

  6、购房人依法购买商品房并履约付清购房款、税费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对处置过程中所收的购房款,要纳入处置问题楼盘办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用于所处置楼盘的建设、支付开发企业拖欠的税费等。

  7、建设单位欠缴税费但购房人已依法按照购房合同履约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凡是列入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范围的欠缴税费的项目,按照“优先办理房地产权证,保留对拖欠单位追索权”的原则,对已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购房人,经属地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房产局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同时,市房产局告知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由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向拖欠税费的单位发出限期清偿(缴交或担保)税费通知,责令拖欠税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清偿税费,拖欠税费单位缴清税费后,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拖欠税费的单位逾期不清偿的,由税费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通告催缴;在通告期限届满,拖欠税费的单位仍不清偿税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不予办理其自有物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公安部门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可依法给予拖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方面的限制。税费征收主管部门继续对拖欠单位采取追缴及保全措施,直至依法强制追缴、追究拖欠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司法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对其中经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查明确无能力清偿拖欠税费的单位,可采用“搁置挂帐”方法处理税费问题。

  8、凡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待消除争议、纠纷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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