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对象:
(一)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为“问题楼盘”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权属已初始登记,但因上述原因导致购房人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包括拆迁补偿的商品房)。
(三)企业因上述原因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厂房、办公楼等自建房屋。
(四)其他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房屋来源合法,可以依法登记的房屋。
三、处置办法
(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制订处置办法。
1、开发企业有能力办理房地产登记有关手续,但故意拖延或不办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应敦促其尽快提交有关资料及缴交相关税费,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一再拖延拒不办理的开发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在媒体曝光,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停止给予该企业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拖延不办的开发企业,购房人及金融机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欠缺用地来源资料影响初始登记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对用地资料(包括土地证原件、用地批文、征地红线图、规划报建等资料)进行整理,协助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来源资料。对确实无法提供用地资料的,由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说明原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视情况区别处理。在明确用地来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在公共媒体上刊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成立的,注销原有的土地登记后,由处置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交清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用地单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影响购房人办证的,由金融部门与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协商置换抵押物、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设定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还款协议,解除土地抵押。
3、对于欠缺规划建设许可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规划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补办手续,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可作适当处理后,给予补办规划许可、规划验收手续;因存在局部违反规划建设而未能规划验收的工程,若违法建筑对建设工程及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可先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