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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3、蓬江区、江海区政府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处置属地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并落实责任,按上级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市、区处置问题楼盘办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可依法依规直接指导处置工作;对重大疑难需提交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处置责任主体并指导责任主体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置办法。

  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处置管理主体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报建)管理关系确定,若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则按建设单位的工商管辖地关系确定。此前已明确处置工作分工的,按原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4、处置责任主体: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用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

  处置责任主体在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下,提出处置建议及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置工作直至完成,按要求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

  若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由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办法。

  5、相关部门: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市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的决定及各自工作职能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成员单位之间要紧密协调配合,积极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原因和当时的政策环境,特事特办,并制订专项办事程序,指派专人提供协助,加强指导,加快处置,优先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6、问题楼盘处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问题楼盘处置责任主体每逢双月份2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蓬江、江海区处置问题楼盘办负责整理汇总属地的处置情况,逢双月月底前报市处置问题楼盘办;市处置问题楼盘办综合后逢单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处置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国有土地范围内因建设单位用地及规划手续不全、欠工程质量验收、欠税费、撤销、改制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00年12月31日后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的问题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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