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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9年度强对流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通知

  2.雷电灾害防御。加强雷电灾害防护工作,落实《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做好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立健全建筑物防雷工程检测机制,对中小学校、重点工程和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开展雷电灾害预警、科普宣传和风险评估,提高雷电灾害规避能力。
  3.大风灾害防御。建设海洋气象监测站,提高海上大风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完善海上大风预警系统,提高大风预警时效和准确性;做好大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如对港口设施及船舶的安全检查,组织港口、航运、电力等企业,以及渔港和渔业船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
  4.冰雹灾害防御。加强冰雹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遇有冰雹天气及时发布预警;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人工防雹工作计划,科学开展人工防雹工作;加强冰雹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冰雹防御能力。
  三、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82号)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气象防灾减灾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加强气象、水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海洋、卫生、环保、信息产业等各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格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抗灾救灾能力建设,确保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减灾救灾的各项措施,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以市、县为骨干,以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定期普查和日常调查制度,建设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制定整改措施。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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