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直机关需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33%;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并完成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市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十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十三)鼓励中介机构推荐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推荐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6〕636号)执行。
三、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四)实施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O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2年内缴足。
(十五)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