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