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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800元/人/年。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500元/人/年。

  三、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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