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调配、招聘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报酬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其相关保险待遇。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资格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经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权,应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工作予以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复查制度。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