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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认定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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