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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委发[2009]13号 2009年6月26日)


  城区经济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城区经济发展潜力,加快城区经济发展,增强城区经济实力,提高城区经济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对于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省城区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城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城区经济管理职能,合理拓展城区经济发展空间,优化城区经济总体布局,调动城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发城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城区产业结构升级,使之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今后3年,全省城区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突出城区发展重点
  服务业是城区经济的主导产业和战略取向。要把大力发展服务业作为城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首要任务,纳入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摆上优先发展位置,集中主要精力抓好落实。要重点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建设5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推进100个城区服务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培育100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城区服务业发展格局。
  工业产业集群是城区经济的发展引擎和支撑力量。要按照“总体做强、集群做大、主业突出、产业配套”的要求,紧跟世界技术创新潮流,重点发展以关键技术、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关联产业集群,培育一批世界级企业和国际品牌,做大做强100个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优势产业特色、集聚资金技术要素、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新型工业园区,促进城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增强城区对经济管理的能力
  按照“合理划分事权、强化基层工作、明晰责权配置、事权财权对称、落实城区职责”的原则,赋予城区更多的经济发展管理职权。凡是应由城区管理的权限,应尽快到位;凡是能由城区管理的权限,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到位,充分激发城区经济活力,建立更加富有效率和效能的体制机制。除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投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外,可将其他涉及经济管理的权限,积极有序地通过多种方式授权城区管理,赋予城区相应的发展经济的自主权、决策权。建立并形成责权利相协调、管事与管人相衔接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对地处偏远、相对独立的郊区,应当赋予其更多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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