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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上述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市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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