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原从统筹基金中按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从2009年7月1日起停止划入;
(八)中铁四处、隧道三处和省属破产煤矿等单位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从统筹基金中按下列标准划入:在职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35岁以下的划入0.5%、36岁至45岁的划入0.8%、46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划入;
(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和从2009年7月1日起新参保的农民工,不设置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报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当缴交预付金。具体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用按起付标准、部分项目自付标准、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起付线。参保病人每次住院必须自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省级三级医院(指省属部门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省会城市所在地大学的附属三级医院、各大军区总医院等)1500元、地级市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二)部分项目自付标准:是指部分项目的费用先由个人按比例支付。
1、在异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
2、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
3、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
4、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5、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6、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因肝脏疾病导致重度低蛋白血症的,个人先自付50%。
(三)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是指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1、三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2)退休人员自付17%,统筹基金支付83%。
2、二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16%,统筹基金支付84%;(2)退休人员自付13%,统筹基金支付87%。
3、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1)在职人员自付12%,统筹基金支付88%;(2)退休人员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第二十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有关自付标准:
(一)确定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
(二)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
(三)透析治疗需使用人血白蛋白的,个人先自负30%;
(四)其他规定与住院参保病人相同。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