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失业人员;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离休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制度提出调整意见;
(三)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定和年审;
(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并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咨询和指导;
(二)负责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规定上报医疗保险的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并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