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南昌市医疗机构开展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通知
(洪卫创建字〔2009〕5号)
各城区卫生局、驻昌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根据文明南昌行动委员会、南昌市创建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方案》(洪创办字〔2009〕8号)的要求,现对我市医疗机构做好南昌市开展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是检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创建文明城市考核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全力做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南昌市城市公共文明测评指标要求,医疗机构共包括10点:
1、资料完善
各医院要成立单位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督导小组;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创建文明城市检查记录本;控烟领导小组、控烟实施方案;开展窗口行业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礼仪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投诉机制、投诉处理登记本等分类装订。
2、创建氛围
各医院要有创建文明城市宣传标语,要有以创建“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宣传栏。
3、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各医院要设立便民服务措施(如提供轮椅、担架等),设立盲道、扶栏、卫生间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4、医院内、外及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洁。
5、医院门诊设有导诊台,导医标识清晰,主要收费项目公开;挂号、收费、发药等服务窗口排队等候不得超过15分钟。
6、医务人员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衣帽整洁,准时到岗到位。
7、医务人员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无接受“红包”、开“大处方”现象,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
8、有专人负责投诉电话,号码需张贴在醒目位置,夜间有投诉灯箱 。
9、各医院在门诊、病区醒目位置贴有禁烟标识,设有“控烟”监督员,保证公共场所内无人抽烟。
10、各医院医疗垃圾、污水处理规范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