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为便于日常管理,中介机构名称、法人、分支机构、电话、办公地址等变更时,应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配合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影响较差的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有关业务报表,逾期未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诚信、规范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服务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或不得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现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都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行为不良、市场影响较大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将停止其中介服务的资格。有经群众投诉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及时地配合管理部门处理违约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账。业务台账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十一、房地产中介的从业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从事中介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得兼职、挂靠),并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重复执业,发现违规现象,收回其注册证书,停止其执业资格。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必须保持15名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级资质必须保持8名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级资质必须保持3名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保持四名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或经纪人进行注册变更时,原单位必须保持不少于上述数量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或经纪人,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进入房地产交易大厅从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要佩戴工作牌,实行挂牌服务。
十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在房产协会的指导协调下从事中介业务,并按时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