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主管机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报由市场管理处受理,初审合格后报江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进入南昌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三、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直营或加盟分部(店),名称前部必须是总部(店)名称后加分部(店)名称,分部(店)不得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其所从事房产交易的法律责任由总店负责,直营或加盟分部(店)由总部开出证明并派专人到市场管理处报备。
四、从事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填报入网认证登记表,网上登记备案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领取《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和上网操作密钥,密钥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如发现则吊销其《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提前30天申报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续期手续。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公司,视为自动放弃中介服务资格,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市场管理处可将该公司中介服务资格予以注销,不再受理该公司申报续期手续。
六、开发企业应聘请具备房地产经纪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营销代理,发现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代理销售开发楼盘的,则将该楼盘的预售端口封闭,并责令停止该中介公司业务,开发企业承担违规责任,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