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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9〕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34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艾滋病抗体检测点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艾滋病抗体检测点的设置及职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艾滋病流行情况及实验室条件,确定承担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工作的检测点。

  2、检测点可设在符合设置要求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计生服务站(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以及其他需要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的单位。其职能是: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快速初筛检测。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疾控中心(皮防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抗体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疾控中心(皮防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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