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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龙昌煤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龙昌煤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332号)


綦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綦江县龙昌煤矿5万吨/年整合初步设计的请示》(綦煤发〔2009〕83号)和《重庆市綦江县龙昌煤矿(整合)初步设计说明书》已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龙昌煤矿有限公司(原龙昌煤矿)矿井资源整合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瓦斯监测、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开拓,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整合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502.8kt,可采储量271.1kt,设计生产能力5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3.9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400万元,建设工期25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摸清原整合矿井的采空区及采空区积水情况,加强矿井水的防治。要按照设计要求留足矿井边界煤柱和防隔水煤柱,特别是在灰岩含水层中掘进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安全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4. 进入新的水平或区域,矿井建设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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