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9]169号 2009年7月1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普遍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度还不够平衡,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相对比较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影响了市、县(市、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市县,难点也在市县。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王正伟主席关于“五不决策”的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尽快组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本级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通过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顾问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为原则,妥善解决当前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流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法问题,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