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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1.《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本区县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方面的问题。

  对问题的分析要全面、客观,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或教训。

  (五)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民办学校的评价;二是社会其他方面的评价,如政风行风测评情况等。

  (六)设想和建议

  联系实际说明本区县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设想,以及对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立法机关的建议。

  (七)附件

  书面自查报告还应当附送以下两份材料: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有关内容自行设计,不作统一要求;二是反映管理相对人(即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材料,如书面意见、会议纪要,征询意见人数较多的可以提供汇总整理材料。

  附件2
对民办高校贯彻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检查内容

  (一)本校的基本办学情况

  (二)本校学习、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本校依法办学情况

  1.本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组成,依法履行职责及相关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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