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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1.9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开展自查,9月下旬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市教委。自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及时报市教委。

  2.10月上旬至中旬:市教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合抽查若干区县、民办高校。

  3.总结检查情况,将自查、抽查的基本情况反馈至各区县和民办高校。

  四、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要根据本次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3.讲究实效,严格规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本次检查,认真分析本区县、本学校在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法办学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

  附件:1.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检查内容

  2.对民办高校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检查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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