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法〔2009〕1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民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本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2号)精神,我委决定自2009年9月起对各区县和民办高校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
《实施条例》)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对本市各区县和民办高校贯彻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客观评价全市民办教育依法办学的现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办学章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本市开展民办教育相关立法,打好基础。
二、检查方式
本次行政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自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抽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抽查若干区县和民办高校,抽查的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