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湘教发〔2009〕36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使学校形成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环境。各市州教育局每年要将工作情况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4714912。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