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二、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及时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附后)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资料,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后,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审批;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对于基础设施、“两型”社会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缓减免非税收入的,应实行归口受理、定期申报、集体审批制度,即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受理、省财政厅定期申报、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其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缓减免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报告和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研究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定期专题研究审定。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决定,函复执收单位实施缓减免。同时,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