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实施范围和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的排查工作,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对每一座建筑进行鉴定,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并在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工程实施除解决好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问题外,还要根据我省自然灾害特点,重点考虑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舍改造和其他地区的D级危房改造。
四、工程实施时间安排
(一)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全省所有中小学校舍的逐栋排查,形成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并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到2009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到2010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90%,到2011年底,完成全部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