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发[2009]247号 2009年8月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2401室
负责人:杨红星
合伙人:杨红星 尹连峰 刘丹
二、批准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