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阶段 (8月11日-9月20日)。排查过程中要重点排查老旧、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场址条件差、综合防灾能力不足、受次生灾害影响的校舍。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相关部门明确任务分工,以幢为单位进行调查,保证信息全面、数据真实准确;二是按照排查表的内容,全面详细记载相关内容;三是对校舍建筑现状进行拍照 (数码),照片要能反映建筑整体结构和结构隐患细部。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本地区的排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录入汇总阶段 (9月21日-9月30日)。
各县 (市、区)要配备排查工作联络员和计算机数据录入操作专职人员,将排查数据及时录入教育部开发的 《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四)检查验收分析阶段 (10月1日-10月30日)。排查任务完成后,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的排查工作进行自查,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区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一是排查范围内,校舍建筑、校舍场址实际排查登记率达到100%;二是校舍建筑、校舍场址测量项目和数据齐全、准确;三是排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照片、资料能反映校舍建筑整体结构及主要安全隐患特征;四是排查登记表、校舍建筑档案、台帐和现场照片四相符。
五、委托鉴定阶段
(一)校舍场址安全鉴定: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的鉴定。校舍的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等综合防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 《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及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校舍建筑安全鉴定: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校舍,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产权单位,委托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按照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后续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