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及各处室
(二)范围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各单位治理“小金库”对象应延伸至下属机构、企业、科室。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不同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规设立的“小金库”。
四、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动员部署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前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底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小金库”专项治理文件精神,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摸清底数,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于6月12日前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报告表负责,并在报告表手写签名。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至10月底)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各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有举报单位一定要查。对举报线索具体,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与财务监管、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相配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