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执法保障机制。调整理顺肉品稽查体制,加强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组建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各县(区)参照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设立及运行模式,组建本辖区内相应的商务执法队伍。
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市生猪(牛)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涉及定点屠宰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县(区)商务执法队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商务执法队伍负责开展打击本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等商务执法工作。
市、县(区)商务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罚没款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对商务执法队伍,年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以利于队伍的自身建设和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增强。
各县(区)屠宰管理工作的重心是打击私屠滥宰,要创新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联系,形成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效果,从根本上根除我市私屠滥宰现象。
肉品销售、使用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3、规范定点屠宰场。要以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为契机,重新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力整顿和规范定点屠宰。按照《条例》和《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我市城区可规划设置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每个县城和湾里区各规划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目前,我市城区已有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今后,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按照《规划》要求,按规划设置的定点屠宰场均必须在本《意见》发布起半年内整改达到《条例》规定要求。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已获证的定点屠宰场,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场坚决不予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不予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屠宰场不得继续从事屠宰加工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的定点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动物检疫检验场所、病害猪隔离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屠宰场要认真遵守《条例》和《办法》规定要求,严格制定肉品卫生、检疫检验等各项管理及台帐制度,确保出场肉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