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民节能行动的重大意义
为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制定了一系列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大成效: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分别下降了4.85%、4.53%和5.21%,连续三年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但是,我市浪费能源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汽车消费追求大排量,住房消费追求大面积,装修装饰追求豪华,大量使用一次性用品,产品过度包装等,不仅造成了需求的不合理增长,而且加剧了能源供应紧张状况,加重了环境污染,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我市又是一个能源缺乏地区,不产煤、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供应80%以上从外地调入,节能降耗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广泛动员全民节能,把节能变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
二、全民节能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公务用车每周少开一天。从2009年6月20日起,除特殊公务车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