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1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制定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一年时间全部完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的转岗安置途径主要为:
(一)由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
(二)择优安置在新增的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岗位。
(三)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新建养护公司或原养护单位接收安置。
(四)鼓励、扶持利用现有设施从事公路服务等第三产业安置。
(五)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应由其原工作单位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