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重庆市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按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企业可在完成节能量价值的15%以内安排节能奖励,资金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加大对其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与“重庆市工业五十强”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略)
2.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3.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2:
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国家下达计划进度目标的得40分,完成计划进度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
和领导情况
| 5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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