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考核组织领导
(一)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共同组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进行考核。
(二)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或重点用能企业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自查。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完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三)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考核综合评估意见。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汇总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五、评价考核等次
实行按年度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含)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75―95分(不含)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7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四)未完成:60分(不含)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对当年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其超额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