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牵头重新修订了《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结合我市“十一五”后两年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重点用能企业100户。其中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13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87户。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
(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对市级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考核内容。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考核等次。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节能目标为准,只要累计完成进度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