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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发改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精神,现就落实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核定本市考生的考试费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情况。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符合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四、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申请登记。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略)

  2、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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