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防雷重点对象已建成的防雷装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三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击风险评估材料;
(五)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六)雷击灾情(损失)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七)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九)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防雷重点单位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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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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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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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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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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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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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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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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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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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
□金融、水、电力、电台、电视台、通信等影响社会民生的重点公共服务单位;
□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大型商场(市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以上党政综合办公大楼;
□有两次及以上雷击史的单位;
□其他需要重点防雷的单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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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对象
情况描述
| (建筑主体高度、总占地面积、主要建筑材料、用途、建成时间、详细地址及设计可容纳人数等相关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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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情况
| □尚未建立
□单独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
□纳入综合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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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方式情况
| □无固定接收方式
□有固定接收方式(接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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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情况
| □无新建项目
□有新建项目但未评估
□有新建项目且已评估(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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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 □无新建项目
□有新建项目但未办理
□有新建项目且已办理(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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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建筑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 □全部未安装(未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部分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占总数的 %)
□全部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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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维护情况
| □全部未检测(未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部分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占总数的 %)
□全部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受委托检测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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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情况
| □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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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纳入综合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 □有开展应急演练
□未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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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发生雷击灾害情况
| (发生雷击灾情的次数、时间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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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雷安全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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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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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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