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气发〔2009〕27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区、市)气象局和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