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无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未造成影响,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有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有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未造成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能完全赔付的。
  处罚标准:警告,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发现后虽积极改正,但未能完全消除或者减轻损失的。
  处罚标准:警告,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或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拒不赔付的。
  处罚标准:警告,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蓄意欺诈,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一、为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等级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标准中,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九、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十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标准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5)隐匿、销毁、伪造违法证据的。
  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最高限的标准处罚:(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3)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的;(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5)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预先进行法律审核,之后才能提交本机关分管领导审签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做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其他案件材料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合理;
  (七)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审核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机构意见,由执法机构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机构进行补充调查。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机构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六)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执法机构撤销立案。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起返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案件进行补正、修正、纠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