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
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九、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
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
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